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Tsinghua University Joint Research Center for Chinese Economy 清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中國經濟聯合研究中心 - 許成鋼: 五四運動與制度大分流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Tsinghua University <br/>Joint Research Center for Chinese Economy 清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中國經濟聯合研究中心

《金融時報》中文網 ︳2019-05-05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82593

 

五四運動與制度大分流

 

許成鋼:為理解五四運動的影響,我稱19世紀末中俄和日本的制度朝著兩個不同方向的快速變化為“制度大分流”。

191954日,中國學生在北京遊行示威,抗議中國政府簽署對日屈辱條約。由此引發一系列的罷課、罷工、罷市,以至衝擊文化、思想、社會的運動,史稱“五四運動”。五四運動是繼戊戌變法、庚子變法和辛亥革命之後改變中國制度的最重大事件之一,是中國共產黨產生的前奏,是制度大分流的一個里程碑。在這個運動中,布爾什維克主義進入了中國,並在十多年之後就在中國建立了第一個布爾什維克政權: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在二十多年後奪取全國政權,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相比之下,這之前導致中華帝國崩潰的憲政改革和共和革命,在幾十年的時間裡都沒能得到鞏固。這其中有怎樣的原因,需要我們重新認識和討論。

五四運動與布爾什維克

五四運動的觸發點是民族主義。但如同戊戌變法的觸發點是甲午戰敗,庚子變法的觸發點是敗於八國聯軍之後的《辛丑合約》,對改變制度感到的迫切,才是五四運動持續演化最大的推動力。1919年時的中國知識份子,在經歷了兩次變法和一次革命之後,對中國仍然沒有能夠建立起民主憲政制度,對中國的貧弱,感到非常失望甚至憤怒。但直接觸發五四運動的,是中國政府在一次大戰結束的巴黎和會中簽署凡爾賽條約,同意將青島等中國的前德國殖民地劃給了日本。發起時的主要參與者是學生。之後,在大量知識份子的推動下,成為一種文化和思想層面的啟蒙運動。

五四運動期間的出版物大量使用德先生(democracy, 民主)與賽先生(science,科學)的提法,此後德先生與賽先生通常被概要為五四運動的精髓。但那時中國知識份子對民主與科學的認識水準普遍很低。五四運動期間發行的所有文章、期刊、單行本、書籍中,幾乎沒有任何系統的關於民主和科學的討論。關於民主與科學的討論,基本停留在標語、口號的水準(參見許良英-王來棣《民主的歷史》,法律出版社2015)。同時,那時中國知識份子完全不知道馬克思主義。

1917年俄國發生布爾什維克革命,其制度背景的許多方面與中國高度相似。毛澤東曾說,“十月革命一聲炮響,給我們帶來了馬克思列寧主義。”雖然布爾什維克主義直到1919年之後才進入中國。但其影響發展及其迅猛,深刻影響到今天的中國制度。在五四運動中起過重要作用的一些無政府主義者,包括陳獨秀、李大釗、周恩來、毛澤東等,在布爾什維克主義影響下,成為了中國共產黨的創始人。

1920年初,布爾什維克的對外機構共產國際,派代表維經斯基(中文名吳廷康)到中國,和李大釗、陳獨秀等五四人物建立了聯繫,推動建立共產國際中國分支,發動布爾什維克運動。因此,五四運動的100周年,也是布爾什維克爾進入中國的100周年。

制度大分流

為了理解五四運動,必須理解五四之前的制度和發生的重大事件。在五四之前不久,中國曾經經歷了兩千年的帝制。期間只有造反,沒有革命(梁啟超語)。從19世紀中後期起,關於君主立憲和憲政的制度和思想,開始從西方傳入中國。但其後朝著憲政方向努力的變法和革命,都流於失敗。而從西方的俄國傳入的,性質與憲政相反的布爾什維克主義,卻迅速在中國紮根,鞏固,壯大。這是為什麼?

無獨有偶,君主立憲和憲政的制度和思想早在19世紀初就已經傳入俄國。但歷經近一個世紀的建立憲政的努力在俄國都失敗,最終被只有十幾年歷史的布爾什維克取代。這又是為什麼?

中俄的第一次憲政變法都因與日本戰敗而觸發,都是在模仿日本的明治維新。但是為什麼中俄仿效憲政的努力都很困難,而日本的維新卻能夠成功?尤其重要的是,至今中俄與日本的巨大差距,正是當年制度變化走向不同的軌跡所造成。

為了深入討論當代中國制度的起源,理解中國歷次變法失敗的緣由,理解極權主義制度在俄國和中國的創建,理解五四運動對於中國極權制度形成的意義,我稱19世紀末中俄和日本的制度朝著兩個不同方向的快速變化為“制度大分流”。這裡討論的制度大分流與彭慕蘭(Kenneth Pomeranz)《大分流》一書討論的相關,但很不同。彭慕蘭討論的重點不是制度,而且將著眼點集中在明朝萬曆以後,審視和對比中國與西方的落後。

制度大分流的起點是日本的明治維新。明治維新使日本走上了憲政道路(當然中間有很多曲折);同時明治維新觸發了沙俄和中國的基本制度變化,沙俄和中國分別在跟明治維新之後的日本作戰時戰敗,觸發了兩國的憲政改革。

甲午戰敗之後,1898年的戊戌變法試圖學習日本,建立君主立憲制,不幸失敗。常見的解釋是,這是朝廷內部權力鬥爭的結果。之後,義和團招致八國聯軍入侵,在炮口下簽訂的《辛丑合約》。由此觸發了庚子新政(1900年—1910年)的第二輪憲政改革,頒佈了大清憲法,選舉了資政院,試圖建立君主立憲制,之後被辛亥共和革命推翻。從此不僅終結了兩千年的帝制,也結束了向君主立憲和平演變的道路。但革命党歷經多次征戰,均未能建立共和制。

與大清帝國末期相似,1905年,沙俄在日俄戰爭戰敗後幾個月,開始了建立君主立憲制度的改革,選舉了若干屆杜馬(議會)。沙俄的君主立憲制度從1905年一直持續到1917年沙俄終結。從1814年憲政思想傳入俄國,到1905年俄國第一次頒佈憲法,建立君主立憲政體;再到1917年沙俄帝制結束,加上建立共和制的臨時政府的幾個月,俄國前後共經歷了一百多年建立憲政的努力。而1903年才建立的布爾什維克,在191711月發動的武裝政變,推翻了自己參與的聯合政府(史稱十月革命),在俄國創建了世界上第一個極權主義制度。布爾什維克從建立黨派,到武裝建立極權制度只用了14年。

自從布爾什維克在俄國建立極權制後,立即創建了共產國際,在全世界推動建立這種極權制。在1950年之後的約四分之一世紀裡,全世界有三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極權制下面。

共產國際在全世界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是改變了中國的制度。從1919年共產國際在五四運動時期進入中國,並很快建立了共產國際中國分支,到1931年建立中國第一個極權主義政府——中華蘇維埃政府,只用了10多年的時間。在此基礎上,到1949年在中國全面建立極權主義政權,只用了18年。與此相比,在這之前經歷的幾倍于此的憲政改革和共和革命,均流於失敗。

19世紀後期之前,中俄和日本之間的差別並不很大。但明治維新使日本成為歐洲以外第一個建立君主立憲制度的國家;而中俄則分別在尾隨日本進行憲政改革未果之後,以建立極權制而告終。為什麼中俄為建立憲政制度付出的長期努力最終都終結于與原來推動憲政的初衷和方向截然相反的極權主義?為什麼在這兩個國家,極權主義制度能很快被創建出來,並且能長期穩固、加強?

英國哲學家羅素在1945年曾對當時世界上的改革者和革命者做過以下概括:“自從盧梭(法國革命前的哲學家)以後,世界上自認為改革者的人們分成了兩群。一群人追隨盧梭,另一群人追隨洛克(英國光榮革命時期的哲學家)。有時他們合作,而許多人發現他們互不相容。但這兩條路的互不相容變得越益顯然。在當今世界,希特勒是盧梭道路的產物;而羅斯福和邱吉爾則是洛克道路的代表人物。”

洛克思想的基本原則是保護人權,保護私有產權。為此必須建立憲政制度。而盧梭思想的基本特點是以公共意志(簡稱公意)或普遍意志(general will)取代甚至否定個人的自由和權利。他說為了公意和社會,不僅個人要犧牲自己,他人有權要求個人做出犧牲。盧梭的反私有制,用公意否定個人權利的思想,為極權主義奠定了哲學基礎。追隨盧梭的雅各賓派在法國大革命中,發展出成套的意識形態、制度,包括紅色恐怖等手段。後來這些都成為布爾什維克發展的基礎。

激勵相容的制度轉型

借用羅素的劃分方法,從表面上看,在中、日、俄三國的制度大分流中,日本最終追隨了洛克;而中俄則追隨了盧梭。但為什麼這幾個國家的制度演變會如此分流?為什麼他們在建立制度的過程中會追隨不同的思潮?經濟學中的制度設計理論告訴我們,任何能夠穩定運作的制度,都遵從制度的激勵相容性。所謂激勵相容,指的是制度(包括規矩)與制度中的人(稱之為參與者)的自身利益的一致性。當制度和主要參與者的自身利益一致時,這個制度就可以被很好地執行,制度就穩定;反之亦然。從這個基本概念出發,可以把制度分成激勵相容的制度和激勵不相容的制度。激勵不相容的制度在實際中也會存在。但由於它和參與者的利益不相容,所以不穩定,低效率。能夠長期穩定存在、高效率的制度,一定是激勵相容的。

激勵相容還包括人們被迫做出選擇的激勵相容。政治制度中一個重要的要素是暴力。當一個制度大量使用暴力時,我把這類的制度激勵相容條件叫做暴政的激勵相容條件。通常的經濟學討論的制度設計理論,物件是自由社會,因此不研究使用暴力剝奪人權的機制。暴政的激勵相容條件,歸根結底關係到專制統治者權衡使用暴力的程度。使用暴力的成本包括軍隊、員警等開支;也包括民眾能容忍暴力壓制的限度。

以上述概念為基礎,我們引入激勵相容的制度轉型的概念,來分析制度轉型的成敗。當制度轉型是激勵相容時,這個轉型才能達到參與者所追求的目的,轉型後的結果才能穩定。但是,如果一個制度轉型不是激勵相容的,即便暫時改變了制度,最終這個制度也無法穩定。

中國的戊戌變法和庚子新政,以及俄國歷時12年的憲政改革的失敗都遵從這個道理,因為三者都是激勵不相容的制度轉型,而日本的明治維新之所以成功,因為它是高度激勵相容的制度轉型。

所謂的君主立憲制,關鍵在對皇權的權力制衡。所謂的憲政,關鍵在於對最高權力的制衡。在帝制下,對掌握了所有權力的皇帝而言,憲政這種制度只有壞處,因而是激勵不相容的。其自身的利益和權力決定,只要有可能,掌握所有權力的皇帝不會自動把部分權力出讓給按照憲政原則建立的機構,用來制約自己。為什麼中俄的變法改革最終都流於失敗?概括的說,是因為在中俄帝制的背景下,憲政改革不是激勵相容的制度轉型。因此,即使慈禧太后在戊戌變法中意外去世,光緒贏得權力,戊戌變法仍然難成功。即使沙俄皇帝換了一個明君,俄國那時的君主立憲改革,也仍然難以成功。

同時還必須看到,激勵相容的條件是動態的。在制度轉型的過程中,參與者的行為和意識,不僅都會變化,而且會互相影響。俗話說“牆倒眾人推”,指的就是參與者互相影響,改變激勵相容條件,從而在短時間內產生重大後果。因此,存在著持續的激勵相容條件和暫時的激勵相容條件。這兩者有時甚至可能是互相矛盾的。但當暫時的激勵相容條件和持續的激勵相容條件不一致甚至相反時,暫時的激勵相容條件下產生出來的後果是不能持續的。這是長期的規律。原因是,在制度變化之後,人們最終會認識自己的長期利益所在,使違反持續激勵相容條件的制度難以長期維持。

一個具體的例子是文化革命。1966年,大眾一度熱情支持黨中央毛主席號召的“揪出黨內野心家”、“先革命後生產”,誤認為與自身利益一致。那種一時的“革命”狂熱就屬於暫時的激勵相容。但是到了文革的後期,多數人都遭了難、信仰發生動搖、信心產生變化,多數的人們意識到了文革嚴重違反了他們的自身利益。因此,激勵不相容的文革,使得繼續文革的號召不再奏效,使得文革建立的制度難以穩定。

另一個例子是法國大革命和布爾什維克革命。這兩次革命都曾經靠鼓吹平等和給大眾權利,使革命黨對大眾非常有吸引力,符合他們的激勵相容條件,因此有眾多人支持。但是,革命黨的專制組織方式決定了掌權者以暴力違反其他參與者的激勵相容條件,革命黨的權力結構決定了排斥和侵犯他人利益的過程會越演越烈,最終使得這些革命變成了以平等的名義建立極端專制制度的過程。

制度基因與制度大分流

由於歷史中,現實中,同時存在著持續的激勵相容條件和暫時的激勵相容條件,而只有持續的激勵相容條件才決定制度長期趨勢和演化。為了以更簡單的方法分析持續的激勵相容條件,我引入一個概念:“制度基因”。

制度基因是嚴格分析的概念和方法,而不只是借助生物學概念的比喻。從觀察的角度看,當我們以大時間尺度審視世界範圍的制度變化時,會看到任何時代的已存在的制度,都是當時制度轉型的基礎;因而轉型後的制度中,一定總存在舊制度的影子。即重要的制度成分會長時期地保留,其時間跨度可以達到千年以上。諾斯著名的“路徑依賴”理論,反映的就是這類現象。進一步認真觀察歷史和現實,人們還會發現,有一些基本的制度成分,在長期的制度轉型中,不斷自我複製,因此一直“保留”在社會中。我把這些在制度轉型過程中一直在不斷自我複製,一直保留,進而影響制度整體的那些成分,稱為制度基因。

之所以制度基因會被不斷自我複製,是因為現有的制度中,那些影響激勵相容條件的基本制度成分,在制度轉型中與轉型的主要參與者的激勵相容條件緊密相連。於是,一些制度轉型的關鍵參與者會為自身利益,選擇在轉型後的“新”制度中保留這些來自 “舊”制度的基本元素。而這些自我複製的制度成分,在“新”制度中則進一步演變成將來制度轉型時的激勵相容條件,如此周而復始。

下面我們運用“制度基因”的概念來簡略討論制度大分流現象。首先,人們早就觀察到,所有憲政改革成功的國家制度,在歷史上都有某些相似性。即都存在比較強的,獨立於政府的各種社會組織或社會力量,其中包括獨立的企業、商會、貴族、教會、以及其他非政府組織等等。這些獨立的社會組織不僅有自己的利益訴求,更重要的是,他們獨立地掌握大量資源,因而有能力保護和爭取自身利益。例如英國光榮革命時期的工商階層和貴族集團。這些獨立的社會力量是實現憲政制度轉型的不可缺少的制度基因。

在所有的社會裡,獨立的社會力量的存在,都依賴于另一個制度基因:私有土地產權。私有土地產權的核心是私人掌握土地的最終控制權,而不僅僅是在市場上交易土地的使用權的權力。因為當統治者有土地的最終控制權時,統治者就會防止這些資源被用於幫助獨立於政府的社會力量。因此,獨立的社會力量掌握大量的土地資源,是憲政產生的必要條件。例如建立憲政之前的英國和日本的貴族。

此外,所有憲政轉型成功的國家,都經歷過某種“啟蒙運動”,使更多民眾意識到自己的利益,集體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啟蒙運動的產生,本身就依賴存在獨立社會力量這類制度基因。光榮革命時期洛克起草的權利宣言,與其說是新思想,更不如說是代表了發動光榮革命的人群,為了保護自己利益而定的規則。這些人是已經啟蒙的工商、貴族和市民。

與世界上首先建立君主立憲制的英國相似,自中世紀以來,日本的統治就依賴貴族結成的政治聯盟,而不存在壓倒一切社會力量的皇權。在以土地為根基的貴族所形成的統治聯盟這個制度基因的基礎上,明治維新的實質是,希望改制的貴族與無實權的天皇結成聯盟,推翻幕府聯盟的政權,建立君主立憲制度。天皇在改革後的新政權中獲得與執政聯盟共用的權力;而貴族們依靠與天皇形成的執政聯盟才有合法性。即日本傳統制度中的一部分制度基因,使得明治維新建立的制度與發動維新的參與者高度激勵相容。

與日本相比,在中華帝國與沙俄帝國中,皇帝和朝廷壟斷了政治、經濟、軍事、社會各方面的幾乎所有權力;獨立的社會力量即便不是蕩然無存也極度弱小,無力推動限制皇權的憲政改革。在此條件下,皇權,以及依附皇權的龐大官僚,永遠不會自動把權力交給議會,讓議會來限制自己的權力。即中華帝國與沙俄帝國的制度基因決定了,在19世紀末,在戰敗條件下、為了自強而建立君主立憲制度的努力是激勵不相容的制度轉型。至於在中俄產生極權制的制度基因,因篇幅限制,我們將另做解釋。

從制度基因的角度再來回望五四運動,它的意義昭然若揭:正是在五四運動期間,在中國古老的制度基因中,第一次引入了外來的布爾什維克主義的制度基因成分,中國的制度基因從此發生改變。這種外來的成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在一百年的時間裡,與兩千年來形成的帝制基因相交織,構造出中國的今天,並將繼續影響中國的未來。

《金融時報》中文網 ︳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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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運動與制度大分流

 

許成鋼:為理解五四運動的影響,我稱19世紀末中俄和日本的制度朝著兩個不同方向的快速變化為“制度大分流”。

191954日,中國學生在北京遊行示威,抗議中國政府簽署對日屈辱條約。由此引發一系列的罷課、罷工、罷市,以至衝擊文化、思想、社會的運動,史稱“五四運動”。五四運動是繼戊戌變法、庚子變法和辛亥革命之後改變中國制度的最重大事件之一,是中國共產黨產生的前奏,是制度大分流的一個里程碑。在這個運動中,布爾什維克主義進入了中國,並在十多年之後就在中國建立了第一個布爾什維克政權: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在二十多年後奪取全國政權,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相比之下,這之前導致中華帝國崩潰的憲政改革和共和革命,在幾十年的時間裡都沒能得到鞏固。這其中有怎樣的原因,需要我們重新認識和討論。

五四運動與布爾什維克

五四運動的觸發點是民族主義。但如同戊戌變法的觸發點是甲午戰敗,庚子變法的觸發點是敗於八國聯軍之後的《辛丑合約》,對改變制度感到的迫切,才是五四運動持續演化最大的推動力。1919年時的中國知識份子,在經歷了兩次變法和一次革命之後,對中國仍然沒有能夠建立起民主憲政制度,對中國的貧弱,感到非常失望甚至憤怒。但直接觸發五四運動的,是中國政府在一次大戰結束的巴黎和會中簽署凡爾賽條約,同意將青島等中國的前德國殖民地劃給了日本。發起時的主要參與者是學生。之後,在大量知識份子的推動下,成為一種文化和思想層面的啟蒙運動。

五四運動期間的出版物大量使用德先生(democracy, 民主)與賽先生(science,科學)的提法,此後德先生與賽先生通常被概要為五四運動的精髓。但那時中國知識份子對民主與科學的認識水準普遍很低。五四運動期間發行的所有文章、期刊、單行本、書籍中,幾乎沒有任何系統的關於民主和科學的討論。關於民主與科學的討論,基本停留在標語、口號的水準(參見許良英-王來棣《民主的歷史》,法律出版社2015)。同時,那時中國知識份子完全不知道馬克思主義。

1917年俄國發生布爾什維克革命,其制度背景的許多方面與中國高度相似。毛澤東曾說,“十月革命一聲炮響,給我們帶來了馬克思列寧主義。”雖然布爾什維克主義直到1919年之後才進入中國。但其影響發展及其迅猛,深刻影響到今天的中國制度。在五四運動中起過重要作用的一些無政府主義者,包括陳獨秀、李大釗、周恩來、毛澤東等,在布爾什維克主義影響下,成為了中國共產黨的創始人。

1920年初,布爾什維克的對外機構共產國際,派代表維經斯基(中文名吳廷康)到中國,和李大釗、陳獨秀等五四人物建立了聯繫,推動建立共產國際中國分支,發動布爾什維克運動。因此,五四運動的100周年,也是布爾什維克爾進入中國的100周年。

制度大分流

為了理解五四運動,必須理解五四之前的制度和發生的重大事件。在五四之前不久,中國曾經經歷了兩千年的帝制。期間只有造反,沒有革命(梁啟超語)。從19世紀中後期起,關於君主立憲和憲政的制度和思想,開始從西方傳入中國。但其後朝著憲政方向努力的變法和革命,都流於失敗。而從西方的俄國傳入的,性質與憲政相反的布爾什維克主義,卻迅速在中國紮根,鞏固,壯大。這是為什麼?

無獨有偶,君主立憲和憲政的制度和思想早在19世紀初就已經傳入俄國。但歷經近一個世紀的建立憲政的努力在俄國都失敗,最終被只有十幾年歷史的布爾什維克取代。這又是為什麼?

中俄的第一次憲政變法都因與日本戰敗而觸發,都是在模仿日本的明治維新。但是為什麼中俄仿效憲政的努力都很困難,而日本的維新卻能夠成功?尤其重要的是,至今中俄與日本的巨大差距,正是當年制度變化走向不同的軌跡所造成。

為了深入討論當代中國制度的起源,理解中國歷次變法失敗的緣由,理解極權主義制度在俄國和中國的創建,理解五四運動對於中國極權制度形成的意義,我稱19世紀末中俄和日本的制度朝著兩個不同方向的快速變化為“制度大分流”。這裡討論的制度大分流與彭慕蘭(Kenneth Pomeranz)《大分流》一書討論的相關,但很不同。彭慕蘭討論的重點不是制度,而且將著眼點集中在明朝萬曆以後,審視和對比中國與西方的落後。

制度大分流的起點是日本的明治維新。明治維新使日本走上了憲政道路(當然中間有很多曲折);同時明治維新觸發了沙俄和中國的基本制度變化,沙俄和中國分別在跟明治維新之後的日本作戰時戰敗,觸發了兩國的憲政改革。

甲午戰敗之後,1898年的戊戌變法試圖學習日本,建立君主立憲制,不幸失敗。常見的解釋是,這是朝廷內部權力鬥爭的結果。之後,義和團招致八國聯軍入侵,在炮口下簽訂的《辛丑合約》。由此觸發了庚子新政(1900年—1910年)的第二輪憲政改革,頒佈了大清憲法,選舉了資政院,試圖建立君主立憲制,之後被辛亥共和革命推翻。從此不僅終結了兩千年的帝制,也結束了向君主立憲和平演變的道路。但革命党歷經多次征戰,均未能建立共和制。

與大清帝國末期相似,1905年,沙俄在日俄戰爭戰敗後幾個月,開始了建立君主立憲制度的改革,選舉了若干屆杜馬(議會)。沙俄的君主立憲制度從1905年一直持續到1917年沙俄終結。從1814年憲政思想傳入俄國,到1905年俄國第一次頒佈憲法,建立君主立憲政體;再到1917年沙俄帝制結束,加上建立共和制的臨時政府的幾個月,俄國前後共經歷了一百多年建立憲政的努力。而1903年才建立的布爾什維克,在191711月發動的武裝政變,推翻了自己參與的聯合政府(史稱十月革命),在俄國創建了世界上第一個極權主義制度。布爾什維克從建立黨派,到武裝建立極權制度只用了14年。

自從布爾什維克在俄國建立極權制後,立即創建了共產國際,在全世界推動建立這種極權制。在1950年之後的約四分之一世紀裡,全世界有三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極權制下面。

共產國際在全世界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是改變了中國的制度。從1919年共產國際在五四運動時期進入中國,並很快建立了共產國際中國分支,到1931年建立中國第一個極權主義政府——中華蘇維埃政府,只用了10多年的時間。在此基礎上,到1949年在中國全面建立極權主義政權,只用了18年。與此相比,在這之前經歷的幾倍于此的憲政改革和共和革命,均流於失敗。

19世紀後期之前,中俄和日本之間的差別並不很大。但明治維新使日本成為歐洲以外第一個建立君主立憲制度的國家;而中俄則分別在尾隨日本進行憲政改革未果之後,以建立極權制而告終。為什麼中俄為建立憲政制度付出的長期努力最終都終結于與原來推動憲政的初衷和方向截然相反的極權主義?為什麼在這兩個國家,極權主義制度能很快被創建出來,並且能長期穩固、加強?

英國哲學家羅素在1945年曾對當時世界上的改革者和革命者做過以下概括:“自從盧梭(法國革命前的哲學家)以後,世界上自認為改革者的人們分成了兩群。一群人追隨盧梭,另一群人追隨洛克(英國光榮革命時期的哲學家)。有時他們合作,而許多人發現他們互不相容。但這兩條路的互不相容變得越益顯然。在當今世界,希特勒是盧梭道路的產物;而羅斯福和邱吉爾則是洛克道路的代表人物。”

洛克思想的基本原則是保護人權,保護私有產權。為此必須建立憲政制度。而盧梭思想的基本特點是以公共意志(簡稱公意)或普遍意志(general will)取代甚至否定個人的自由和權利。他說為了公意和社會,不僅個人要犧牲自己,他人有權要求個人做出犧牲。盧梭的反私有制,用公意否定個人權利的思想,為極權主義奠定了哲學基礎。追隨盧梭的雅各賓派在法國大革命中,發展出成套的意識形態、制度,包括紅色恐怖等手段。後來這些都成為布爾什維克發展的基礎。

激勵相容的制度轉型

借用羅素的劃分方法,從表面上看,在中、日、俄三國的制度大分流中,日本最終追隨了洛克;而中俄則追隨了盧梭。但為什麼這幾個國家的制度演變會如此分流?為什麼他們在建立制度的過程中會追隨不同的思潮?經濟學中的制度設計理論告訴我們,任何能夠穩定運作的制度,都遵從制度的激勵相容性。所謂激勵相容,指的是制度(包括規矩)與制度中的人(稱之為參與者)的自身利益的一致性。當制度和主要參與者的自身利益一致時,這個制度就可以被很好地執行,制度就穩定;反之亦然。從這個基本概念出發,可以把制度分成激勵相容的制度和激勵不相容的制度。激勵不相容的制度在實際中也會存在。但由於它和參與者的利益不相容,所以不穩定,低效率。能夠長期穩定存在、高效率的制度,一定是激勵相容的。

激勵相容還包括人們被迫做出選擇的激勵相容。政治制度中一個重要的要素是暴力。當一個制度大量使用暴力時,我把這類的制度激勵相容條件叫做暴政的激勵相容條件。通常的經濟學討論的制度設計理論,物件是自由社會,因此不研究使用暴力剝奪人權的機制。暴政的激勵相容條件,歸根結底關係到專制統治者權衡使用暴力的程度。使用暴力的成本包括軍隊、員警等開支;也包括民眾能容忍暴力壓制的限度。

以上述概念為基礎,我們引入激勵相容的制度轉型的概念,來分析制度轉型的成敗。當制度轉型是激勵相容時,這個轉型才能達到參與者所追求的目的,轉型後的結果才能穩定。但是,如果一個制度轉型不是激勵相容的,即便暫時改變了制度,最終這個制度也無法穩定。

中國的戊戌變法和庚子新政,以及俄國歷時12年的憲政改革的失敗都遵從這個道理,因為三者都是激勵不相容的制度轉型,而日本的明治維新之所以成功,因為它是高度激勵相容的制度轉型。

所謂的君主立憲制,關鍵在對皇權的權力制衡。所謂的憲政,關鍵在於對最高權力的制衡。在帝制下,對掌握了所有權力的皇帝而言,憲政這種制度只有壞處,因而是激勵不相容的。其自身的利益和權力決定,只要有可能,掌握所有權力的皇帝不會自動把部分權力出讓給按照憲政原則建立的機構,用來制約自己。為什麼中俄的變法改革最終都流於失敗?概括的說,是因為在中俄帝制的背景下,憲政改革不是激勵相容的制度轉型。因此,即使慈禧太后在戊戌變法中意外去世,光緒贏得權力,戊戌變法仍然難成功。即使沙俄皇帝換了一個明君,俄國那時的君主立憲改革,也仍然難以成功。

同時還必須看到,激勵相容的條件是動態的。在制度轉型的過程中,參與者的行為和意識,不僅都會變化,而且會互相影響。俗話說“牆倒眾人推”,指的就是參與者互相影響,改變激勵相容條件,從而在短時間內產生重大後果。因此,存在著持續的激勵相容條件和暫時的激勵相容條件。這兩者有時甚至可能是互相矛盾的。但當暫時的激勵相容條件和持續的激勵相容條件不一致甚至相反時,暫時的激勵相容條件下產生出來的後果是不能持續的。這是長期的規律。原因是,在制度變化之後,人們最終會認識自己的長期利益所在,使違反持續激勵相容條件的制度難以長期維持。

一個具體的例子是文化革命。1966年,大眾一度熱情支持黨中央毛主席號召的“揪出黨內野心家”、“先革命後生產”,誤認為與自身利益一致。那種一時的“革命”狂熱就屬於暫時的激勵相容。但是到了文革的後期,多數人都遭了難、信仰發生動搖、信心產生變化,多數的人們意識到了文革嚴重違反了他們的自身利益。因此,激勵不相容的文革,使得繼續文革的號召不再奏效,使得文革建立的制度難以穩定。

另一個例子是法國大革命和布爾什維克革命。這兩次革命都曾經靠鼓吹平等和給大眾權利,使革命黨對大眾非常有吸引力,符合他們的激勵相容條件,因此有眾多人支持。但是,革命黨的專制組織方式決定了掌權者以暴力違反其他參與者的激勵相容條件,革命黨的權力結構決定了排斥和侵犯他人利益的過程會越演越烈,最終使得這些革命變成了以平等的名義建立極端專制制度的過程。

制度基因與制度大分流

由於歷史中,現實中,同時存在著持續的激勵相容條件和暫時的激勵相容條件,而只有持續的激勵相容條件才決定制度長期趨勢和演化。為了以更簡單的方法分析持續的激勵相容條件,我引入一個概念:“制度基因”。

制度基因是嚴格分析的概念和方法,而不只是借助生物學概念的比喻。從觀察的角度看,當我們以大時間尺度審視世界範圍的制度變化時,會看到任何時代的已存在的制度,都是當時制度轉型的基礎;因而轉型後的制度中,一定總存在舊制度的影子。即重要的制度成分會長時期地保留,其時間跨度可以達到千年以上。諾斯著名的“路徑依賴”理論,反映的就是這類現象。進一步認真觀察歷史和現實,人們還會發現,有一些基本的制度成分,在長期的制度轉型中,不斷自我複製,因此一直“保留”在社會中。我把這些在制度轉型過程中一直在不斷自我複製,一直保留,進而影響制度整體的那些成分,稱為制度基因。

之所以制度基因會被不斷自我複製,是因為現有的制度中,那些影響激勵相容條件的基本制度成分,在制度轉型中與轉型的主要參與者的激勵相容條件緊密相連。於是,一些制度轉型的關鍵參與者會為自身利益,選擇在轉型後的“新”制度中保留這些來自 “舊”制度的基本元素。而這些自我複製的制度成分,在“新”制度中則進一步演變成將來制度轉型時的激勵相容條件,如此周而復始。

下面我們運用“制度基因”的概念來簡略討論制度大分流現象。首先,人們早就觀察到,所有憲政改革成功的國家制度,在歷史上都有某些相似性。即都存在比較強的,獨立於政府的各種社會組織或社會力量,其中包括獨立的企業、商會、貴族、教會、以及其他非政府組織等等。這些獨立的社會組織不僅有自己的利益訴求,更重要的是,他們獨立地掌握大量資源,因而有能力保護和爭取自身利益。例如英國光榮革命時期的工商階層和貴族集團。這些獨立的社會力量是實現憲政制度轉型的不可缺少的制度基因。

在所有的社會裡,獨立的社會力量的存在,都依賴于另一個制度基因:私有土地產權。私有土地產權的核心是私人掌握土地的最終控制權,而不僅僅是在市場上交易土地的使用權的權力。因為當統治者有土地的最終控制權時,統治者就會防止這些資源被用於幫助獨立於政府的社會力量。因此,獨立的社會力量掌握大量的土地資源,是憲政產生的必要條件。例如建立憲政之前的英國和日本的貴族。

此外,所有憲政轉型成功的國家,都經歷過某種“啟蒙運動”,使更多民眾意識到自己的利益,集體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啟蒙運動的產生,本身就依賴存在獨立社會力量這類制度基因。光榮革命時期洛克起草的權利宣言,與其說是新思想,更不如說是代表了發動光榮革命的人群,為了保護自己利益而定的規則。這些人是已經啟蒙的工商、貴族和市民。

與世界上首先建立君主立憲制的英國相似,自中世紀以來,日本的統治就依賴貴族結成的政治聯盟,而不存在壓倒一切社會力量的皇權。在以土地為根基的貴族所形成的統治聯盟這個制度基因的基礎上,明治維新的實質是,希望改制的貴族與無實權的天皇結成聯盟,推翻幕府聯盟的政權,建立君主立憲制度。天皇在改革後的新政權中獲得與執政聯盟共用的權力;而貴族們依靠與天皇形成的執政聯盟才有合法性。即日本傳統制度中的一部分制度基因,使得明治維新建立的制度與發動維新的參與者高度激勵相容。

與日本相比,在中華帝國與沙俄帝國中,皇帝和朝廷壟斷了政治、經濟、軍事、社會各方面的幾乎所有權力;獨立的社會力量即便不是蕩然無存也極度弱小,無力推動限制皇權的憲政改革。在此條件下,皇權,以及依附皇權的龐大官僚,永遠不會自動把權力交給議會,讓議會來限制自己的權力。即中華帝國與沙俄帝國的制度基因決定了,在19世紀末,在戰敗條件下、為了自強而建立君主立憲制度的努力是激勵不相容的制度轉型。至於在中俄產生極權制的制度基因,因篇幅限制,我們將另做解釋。

從制度基因的角度再來回望五四運動,它的意義昭然若揭:正是在五四運動期間,在中國古老的制度基因中,第一次引入了外來的布爾什維克主義的制度基因成分,中國的制度基因從此發生改變。這種外來的成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在一百年的時間裡,與兩千年來形成的帝制基因相交織,構造出中國的今天,並將繼續影響中國的未來。